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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

一、簡章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及期間
  販售地點:至全國之全家便利超商或即測即評及發證承辦單位購買。

  販售期間:
報名表販售期間自114年10月15日止


二、報名資料準備
  1.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1吋照片一式2張,字跡勿潦草,所留資料必須正確(如有塗改須簽名或蓋章),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;若報檢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,而造成個人權益損失者,請自行負責
  2. 填寫報名表時,英文姓名與護照相同,如未填寫將由承辦單位逕以漢語拼音轉換,不得異議。
  3. 報檢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,請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(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),不須檢附資格證件。
  4.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蘇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需提供協助者、與特定對象、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補助報名費者,請另填申請書;報名時未檢附申請書者,不得事後申請。
三、報名地點及方式
  1. 現場報名為原則並以現金繳納報名費,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,1人至多可代理10人報名,惟承辦單位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(請隨時至承辦單位網站查詢)
  2. 報名後依承辦單位發出之准考證上載明之測試日期為準,報檢人不得指定及變更日期。
四、報檢資格及相關文件
  1. 報檢年齡認定: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報檢單位簡章公告之該梯次「學術科測試及發證時程(起)」之日期為止。
  2. 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: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。
  3. 報檢申請免試術科者,請檢附111、112、113、114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(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),不須檢附資格證件。
  4.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申請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部分,請依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規定辦理(請參閱P.106~113)
五、資格審查結果
  1. 資格符合者:於測試日起始日前14日(不含測試當天,但含例假日)尚未收到准考證者,請務必與承辦單位聯繫。如未來電查詢致未應檢,由報檢人自行負責。
  2. 資格審查不符者:報檢人資料經審查如須補繳報名費用或相關證明文件,承辦單位將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擇一通知(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者,視為完成通知)。報檢人應確保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、電子郵件信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,以備承辦單位通知,並適時查閱承辦單位之通知。報檢人接獲承辦單位補件通知,應於通知限定之期日內補齊,逾時仍未補齊費用或文件者,逕予退件。報檢人未收到補件通知之原因,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,致補件逾期者,逕予退件,報檢人不得異議。資格審查不符(含申請特定對象補助)者,報名表及相關資格證件(含影本)由承辦單位備查不退回,本年度結束後逕行銷毀。
  3. 符合特定對象或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,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,若經審查不符規定時,應依程序補繳報名費,未依程序補繳費者,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,不得參加測試。

六、應檢人對於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有疑義者,應於接到成績通知後10日內,以書面
      或至
https://www.wdasec.gov.tw/技能檢定/檢定試題與參考資料/應檢人成績
       複查申請提出申請(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)
,逾期不受理。應檢人
      若於測試當日簽領成績單,當日
僅能向辦理單位申請複查作業,複查結果將另日
      通知。前
項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複查
,各以1為限。

七、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,學、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證資格
  者,現場繳交證照費新臺幣160元,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,所需作業時間
  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。請斟酌個人  當日時間狀況,
  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,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;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
  證者,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,俟完成程序即可取得技術士證。

八、所有職類學科測試試題全部為80題選擇題(每題1.25,答錯不倒扣),另學科測
       試採電腦上機以滑鼠點選方式作答,若上機閱讀試題或操作有困難,請於報名
       前先行評估自身能力,一旦報名後概不退費,建請報檢全國技能檢定。

九、測考當日,若遇颱風、天災則依考場當地縣市政府宣佈辦理,若宣佈停止上班上
  課,即停止辦理。其測試日期另行通知,並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告
;另應檢人因住居
  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,致無法參加測試者,得於事由發生之日起2 週內檢
  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單位申辦延期測試,如無法延期測試者,申請退費。

十、測考當日,請應檢人應攜帶個人身份證明文件(身份證、駕照、有照片之健保卡,
  其中一項)、准考證。依准考證所列日期、時間至本中心辦理報到。

十一、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:學科測試成績保留自104年1月1日
      起取消。術科測試成績可保留3年。